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项目的税会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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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主要包括六大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但是在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对此六大明细科目核算(归集)的范围上,又略有不同。如下表格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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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对六大开发成本核算范围的规定,会计要求与企业所得税要求趋同,土地增值税的口径偏窄,尤其是对于“开发间接费”这个项目,比如营销设施建造费,企业所得税要求资本化处理,而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能作为扣除项目。
现就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对比后总结如下:
两者相同点
企业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两个税种都是以所得额(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每年均按开发产品销售收入(或完工前销售收入)减扣除项目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征税。
土地增值税按收入减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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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计税差异
(二)前期工程费
土地增值税中对此的处理是,“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推荐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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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对于开发产品成本六大项,企业所得税与土地增值税的异同点,那么在实务中,两税还有哪些差异,可点击“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的九大差异!”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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